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原文-王福云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 定值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直接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的计算标准。
    • 不定值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此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的计算标准。
  2.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点的实际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金额的基础。
    •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超过,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需要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原则:

    •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体现了保险赔偿的“比例赔偿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该条款的意义在于:

  • 明确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有助于减少理赔过程中的争议。
  • 规定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防止了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可能带来的问题。
  • 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保险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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