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原文如下: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征收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税务部门)有权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这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若单位未在限期内补缴,征收机构可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程序衔接
划拨账户资金属于行政强制,而财产拍卖需通过法院司法程序,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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