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原文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法律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了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性方面的要求。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那么在公司债务方面,股东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种约束,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简单来说,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想要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确保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无法证明,那么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就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