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原文-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05 公司事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原文内容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背景与目的

该条款旨在明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这有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公司设立行为,防止发起人滥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利益输送。

二、条款具体内容解析

  1.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可能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可能涉及公司设立所需的物资采购、服务租赁等。
  2.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的请求权:

    • 当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这是因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3. 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

    • 如果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这一主张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起人确实利用了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二是合同相对人并非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起人的行为并非为了公司利益)。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1. 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成立后需承担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这要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应谨慎选择发起人,并加强对发起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2. 发起人个人责任:

    • 如果发起人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并非善意,公司有权不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发起人可能需个人承担合同责任,甚至面临法律追究。
  3. 合同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 合同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了解公司的设立情况和发起人的行为意图。如果合同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发起人的行为并非为了公司利益),则公司仍需承担合同责任。

四、实务建议

  1.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管理:

    • 公司在设立阶段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权限和程序。同时,应加强对发起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滥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利益输送。
  2. 合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 合同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了解公司的设立情况和发起人的行为意图。这有助于降低合同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法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应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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