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原文-唐树斌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公司事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如下:

  1. 合同效力认定: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合同编替代,但相关原则仍适用)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投资权益归属: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其有权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应的投资权益。
    • 名义股东不能仅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这些登记和记载只是名义上的,不能作为否定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依据。
  3. 股东变更的请求:

    • 实际出资人如果希望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 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的上述请求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法律建议:

  •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在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投资权益的归属和变更股东的条件。同时,应保留好实际出资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应谨慎对待与实际出资人的合同关系,避免因为名义上的股东身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争议,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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