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72条原文-石田田律师|法行宝
2026-07-17 拆迁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并未直接涉及征地拆迁(土地征收)的相关内容。该条款主要规定的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具体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若您实际咨询的是与征地拆迁(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那么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内容通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进行调整。以下是一些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要点:

  1. 土地征收程序:

    •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步骤。
    •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2. 征地补偿标准:

    •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争议解决方式:

    • 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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