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退休后可以补以前工龄”的问题,这涉及到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工龄认定和缴费年限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但重要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现有政策为您做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体现为缴费年限,这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通常指的是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这部分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可以视同为已经缴费的年限。而实际缴费年限则是指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针对您的问题,关键在于理解“除名”和“自动离职”这两种情形对工龄认定的影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在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这是因为,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的是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需要重新计算。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明确,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都能补回以前的工龄。实际上,是否能够补回工龄,还需要根据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就明确指出,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此外,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问题,国家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根据2011年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至于您提到的合肥市社保局不按文件执行的问题,这可能是由于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对政策理解的不同或者地方性政策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您先与合肥市社保局进行沟通,了解他们不执行相关文件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如果沟通无果,您还可以向更高一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退休后是否能补以前的工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来判断。我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