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补交试用期社保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在职工试用期间也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
从法律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这一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会增加工伤赔付风险。如果职工在试用期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将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对于职工个人而言,试用期期间不缴纳社保费也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例如,养老待遇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如果在试用期期间未缴纳社保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年限将会减少,从而影响其未来的养老待遇。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实际利益考虑,用人单位都应该在职工试用期间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转正补交试用期社保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