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转正工资扣了试用期保险合法吗-王求坚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结论:招聘转正后扣减试用期保险的做法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试用期已依法缴纳社保,转正后扣减无合法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也需依法缴纳社保。若公司已在试用期为员工缴纳社保,转正后以“补扣试用期社保”为由扣减工资,属于违法克扣工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 若试用期未缴纳社保,转正后补缴需分情况处理

    • 公司主动补缴试用期社保:若公司因试用期未缴社保,在转正后主动补缴,此时需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个人应承担部分(如养老保险个人8%、医疗保险个人2%等),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补缴行为需经社保部门同意(通常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
      • 代扣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 公司强制扣减全部社保费用(含单位部分):若公司以“补缴试用期社保”为由,要求员工承担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如养老保险单位16%、医疗保险单位8%等),则属于违法行为。社保费用中单位部分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不得转嫁至员工。
  3. 员工如何维权?

    • 协商:与公司沟通,要求提供社保补缴明细及工资扣减依据;
    • 投诉:向当地社保部门(如社保中心)举报公司未缴或违规扣缴社保的行为;
    • 仲裁/诉讼:若公司拒不改正,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补发工资、补缴社保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社保缴纳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试用期也不例外。若遇到公司以“补缴社保”为由扣减工资,建议先核实公司是否已实际补缴社保,并保留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