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但继续工作,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分析如下:
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若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用工,自合同到期次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合同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即除正常工资外,额外支付一倍工资)。
例外情形:若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续签,或用人单位已尽诚信协商义务(如书面通知续签但劳动者拖延),可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用人单位举证。
劳动关系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若双方未续签合同且最终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者主动离职或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济补偿的规则如下: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满一年且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立即补签书面合同。此时,劳动者仍有权主张此前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但后续劳动关系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未续签原因、劳动关系终止方式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