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可以附带性审查吗-方挺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行政纠纷

规章在行政诉讼中不可附带审查,但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审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规章不可附带审查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虽然有权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这一审查范围并不包括规章。规章作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性质属于行政立法的一种,因此其审查应当遵循行政立法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而非通过行政诉讼的附带审查方式。

二、规章的审查途径

尽管规章不能作为附带审查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规章可以逃避法律的监督和审查。实际上,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和挑战。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存在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或者寻求救济:

  1. 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

    • 认为规章存在问题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直接向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其对规章进行解释或修改。这是最直接且通常最有效的途径,因为制定机关对规章的内容和目的有最深入的了解。
  2. 向有关监督机关进行举报:

    • 如果发现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的监督机关(如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进行举报,要求其进行调查和处理。监督机关有权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纠正违法行为。
  3. 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间接挑战规章的合法性:

    • 虽然规章本身不能作为附带审查的对象,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规章的具体应用导致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那么该行政行为可能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对象。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如果规章的合法性成为争议焦点,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会层报有权机关对规章进行审查,或者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规章的适用进行判断。

三、实践中的操作方式与注意事项

  • 在行政复议中:

    • 若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存在问题,复议机关应告知其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审查建议,而非直接启动附带审查程序。复议机关若发现规章可能存在合法性争议,可暂停案件审理并层报上级机关或国务院法制机构,由其决定是否启动正式审查程序。
  • 在行政诉讼中:

    •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虽然不会直接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但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规章的适用进行判断。如果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选择不适用该规章或向上级法院或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四、结论与建议

规章在行政诉讼中不可附带审查,这是由规章的性质、制定主体以及法律程序所决定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规章可以逃避法律的监督和审查。相反,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和挑战。

如果您认为某项规章存在问题或不合理,建议您首先向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异议或向相关监督机关进行举报。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您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如有需要,您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