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可以一并审查吗-王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29 行政纠纷

规章在行政复议中不可直接附带审查,但可通过特定途径提出审查建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规章不可直接附带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但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并不包含规章。这意味着,规章并不属于可直接在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的范畴。规章的审查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办理。

二、规章审查的特定途径

尽管规章不可直接在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规章存在问题,仍可通过以下特定途径提出审查建议:

  1. 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提出审查建议:

    •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 若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2. 通过行政复议间接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复议案件涉及规章的具体应用且其合法性存疑,复议机关可能需层报有权机关处理。这虽非直接附带审查,但可视为一种间接的“附带”处理机制。

三、实践中的操作方式

  • 行政复议中的告知义务:在行政复议中,若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存在问题,复议机关应告知其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审查建议,而非直接启动附带审查程序。
  • 复议机关的层报义务:复议机关若发现规章可能存在合法性争议,可暂停案件审理并层报上级机关或国务院法制机构,由其决定是否启动正式审查程序。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 明确审查途径:若对规章的合法性有质疑,应明确通过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的途径进行,而非在行政复议中直接要求附带审查。
  • 准备充分材料:在提出审查建议时,应准备充分的材料证明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以提高审查建议的采纳率。
  • 关注审查进展:提出审查建议后,应关注审查进展,及时与审查机关沟通,了解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如有任何关于规章审查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