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病休证明单位是否一定批准”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绝对的情况,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和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在患病时享有就医治疗及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提交的病休证明时,应当进行审慎的审查,并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明为虚假或伪造的情况下,给予批准休假。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尊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加强病休假管理、防止员工“泡病假”等考虑,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能够按照要求提供指定医院的复查结果,并且该结果与之前的病休证明相符,那么用人单位通常应当批准病假。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员工提交的病休证明,或者坚持要求员工到不合理的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甚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例如,在您提供的案例中,艾虹已经提交了专科医院的《病假证明书》,但公司仍要求其到自行指定的医院复核,并在拒收其请假申请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决公司支付艾虹经济赔偿。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我的答案是:病休证明并非单位一定批准,但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批准。如果单位对病休证明的真实性有疑虑,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但复查的要求应当合理,并且不得忽视对患病职工的身心关怀。如果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病假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