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陈燕璇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劳动纠纷

您好,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是指由于某些行业或岗位的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常规的标准工时制(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来安排工作,因此采用其他法定的工时形式。特殊工时工作制主要包括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那些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他们的工作时间往往不固定,无法按照标准工时来安排。对于这类劳动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间,但必须保障他们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针对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比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的部分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对于这类劳动者,企业可以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果超过,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特殊工时的申请与审批

企业如果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审批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四、特殊工时劳动者的加班费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由于他们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因此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他们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但必须保障他们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不视为加班。如果超过了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特殊工时工作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