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能简单判定没实施劳动法以前的企业养老保险属于应交未交,需要分情况讨论。
- 从法律实施时间与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角度
- 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时间存在差异。如果当时当地或者该行业尚未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企业不存在“应交”的法定义务,自然也就不属于应交未交的情况。例如,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在较晚的时候才开始推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之前企业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 若在劳动法实施前,当地已经建立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企业有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而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应交未交。比如某些大型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较早地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相应费用。
- 从法律溯及力角度
- 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即新法实施后,对于其实施前的行为通常不适用新法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对于之前企业是否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不能直接依据劳动法来判断是否应交未交。而是要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来确定企业是否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如果当时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即便现在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看企业似乎应该缴纳,也不能认定其为应交未交。
如果企业存在应交未交养老保险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要是你还有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