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诉”的约定在法律上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以下是详细分析:
“或裁或诉”条款的无效性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需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要素,且必须明确、唯一。若合同中约定“双方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因仲裁与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该条款因缺乏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且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解决机制,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仲裁协议不成立,双方需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 若合同中无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 若合同中另有有效仲裁条款:需以该条款为准,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例如,合同中虽存在“或裁或诉”条款,但后续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仲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若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依据新协议申请仲裁,但需注意仲裁协议需书面形式且内容合法。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方式,避免使用“或裁或诉”等模糊表述。若选择仲裁,需写明仲裁委员会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
- 争议发生后:若原条款无效,双方可协商补充仲裁协议或直接起诉;若协商不成,需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避免因拖延丧失诉讼时效。
- 特殊情形:在涉外合同中,若约定“或裁或诉”且涉及境外仲裁机构,可能因违反我国仲裁法或公共政策被认定无效,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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