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告知书能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巫阳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合同纠纷

风险告知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 预先拟定性: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预先拟定的,而非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形成的。
  2. 重复使用性:格式条款的制定者通常是为了在多个合同中重复使用,以提高交易效率。
  3. 未协商性:在订立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常不会与对方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

二、风险告知书与格式条款的关系

风险告知书通常是合同中的一部分,用于向合同相对方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判断风险告知书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时,我们需要考虑其是否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

  1. 如果风险告知书是预先拟定的:且制定者意图在多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同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就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协商,那么该风险告知书就可能构成格式条款。
  2. 如果风险告知书是针对特定合同或特定情况而拟定的:且在与对方协商的过程中进行了修改或调整,那么该风险告知书就不太可能构成格式条款。

三、风险告知书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

如果风险告知书被认定为格式条款,那么它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约束。具体来说: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 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如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那么该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应用中,为了避免风险告知书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建议合同制定者采取以下措施:

  1. 在拟定风险告知书时:尽量使其内容具体、明确,并针对特定合同或特定情况进行拟定。
  2. 在与对方协商时:主动就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确保对方充分理解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3.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告知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而非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风险告知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因此,在拟定和使用风险告知书时,合同制定者应当谨慎行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