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概述:针对“60岁保安签劳务合同被拒赔,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这一问题,结合新闻背景中的案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关系分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劳动关系:通常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 劳务关系:则更多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地位相对平等,劳务提供者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益。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法律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 在新闻背景中,向某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已年满61周岁,因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
- 劳动仲裁主要受理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如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 对于劳务关系产生的争议,通常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新闻背景中的仲裁不予受理:
- 在新闻背景中,向某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这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因为向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三、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对劳务关系的认定:
-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向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院对赔偿请求的驳回:
- 由于向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且双方在劳务协议中未约定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驳回了向某的赔偿请求。
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
新规的出台背景:
- 针对超龄劳动者在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工伤赔付、劳动安全等方面容易出现的权益保障短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新规对维权渠道的规定:
- 根据新规,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其他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这意味着,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如果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范畴,仍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来维权。但如果是其他类型的争议,如本案中的赔偿请求,则可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五、对超龄劳动者的建议
明确用工关系:
- 超龄劳动者在入职前应与用人单位明确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了解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签订书面合同:
- 无论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了解维权渠道:
- 超龄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维权渠道,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民事诉讼等,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权。
总结:针对60岁保安签劳务合同被拒赔的情况,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超龄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的用工关系,签订书面合同,并了解维权渠道,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权。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