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发生工伤并申请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工资的发放主体需根据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具体如下:
停工留薪期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意味着,在停工留薪期内,即使职工未实际工作,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其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前:若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仍需治疗或休息,且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工资的发放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职工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用人单位的规定而有所差异。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后:
额外提醒: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或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