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同一集团下不同公司间调动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计算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调动性质、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调动属于“非本人原因”的集团内部调动(如组织架构调整、工作需要等),且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司法实践,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劳动合同未解除、未获得经济补偿,则原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这意味着:
若调动属于“协商一致”且双方明确约定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若劳动者与集团、原公司、新公司通过书面协议(如调动协议、解除协议)明确约定“原工作年限不累计至新公司”,或原劳动合同已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则工作年限可能不连续计算。此时:
若调动涉及“关联公司交替用工”且未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若集团内公司存在交替用工、混同用工情形(如工资由不同公司发放、社保交替缴纳),且劳动者未明确与某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可能认定多家公司为共同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此时: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调动协议条款设计、经济补偿计算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