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称原告还是赔偿申请人-丁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行政纠纷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通常被称为“赔偿申请人”,而非“原告”。这一称谓的区分主要基于行政赔偿案件的特殊性质及其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的区别,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1. 案件性质与称谓的区分:

    • 行政赔偿案件:这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发的赔偿请求。在这类案件中,受损方是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因此被称为“赔偿申请人”。
    • 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提起诉讼的一方被称为“原告”。
  2. 法律程序与称谓的使用:

    •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申请人首先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虽然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赔偿申请人的身份并未改变,仍然是在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仍然被称为“赔偿申请人”。不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表述方便,有时也会沿用“原告”这一称谓,但严格来说,在行政赔偿诉讼的语境下,“赔偿申请人”更为准确。
  3. 法律条文与称谓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即赔偿申请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在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法律条文并未使用“原告”这一称谓来指代赔偿请求人。
  4. 实际案例与称谓的实践:

    • 在实际的行政赔偿案件中,无论是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还是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都普遍使用“赔偿申请人”这一称谓来指代提出赔偿请求的一方。这有助于明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身份,便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结与建议:

  •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被称为“赔偿申请人”,以准确反映其身份和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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