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的是复议机关没有诉原机关 法院怎么要把原机关申请等三人 怎样行吗-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结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若只起诉复议机关而未起诉原机关,法院将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复议后的行政诉讼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被告地位。
    • 特别地,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那么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需要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即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只要它是复议程序中的一方,且与原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如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也可能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不过更常见的是直接依据上述条款确定共同被告。而您描述的情形更接近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此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本就应作为共同被告。若仅起诉复议机关,法院会依职权追加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2. 法院追加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合理性:

    • 查明事实:原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主体,对案件事实有最直接的了解。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有助于法院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 分清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需要明确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各自的责任。将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有助于法院分清各自的责任,确保赔偿责任的合理分担。
    • 保护当事人权益:将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可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果仅起诉复议机关,可能会忽略原机关的责任,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全面的赔偿。
  3.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诉讼参与:如果法院将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原机关需要积极参与诉讼,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法院的判决,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建议:

  • 如果您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遇到了类似情况,建议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 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