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陈鸿雁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劳动纠纷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但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符合劳动关系其他特征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法规基础

  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基础法律条款。它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则上即告终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解释直接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超过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劳务关系。

二、一般情况下的劳务关系

  • 当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此时劳动者若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通常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建立,双方权利义务主要由协商确定,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诸多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缴纳等。
  • 举例:老张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报酬。这种情况下,老张与原单位之间即属于劳务关系。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1.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 若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且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其他特征(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举例:农民工老李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厂工作并接受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老李与工厂之间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超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 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超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实际操作建议

  • 在实际操作中,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用工性质、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以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案例,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