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一致结算方式有没有法律规定-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5-23 合同纠纷

关于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一致的结算方式,确实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核心结论

工程结算方式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应首先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进行协商或裁决。

二、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强调合同约定优先,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等,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遵照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融入《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确立工程结算应遵循的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明确合同的约束力,并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虽然未直接规定综合单价不一致时的结算方式,但提供了结算方式的分类及一般原则,可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参考。
  4. 相关司法解释:

    •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提供了关于结算依据、计价标准等问题的具体指导。

三、处理建议

  1. 查阅合同条款:

    • 首先,双方应仔细查阅合同中关于综合单价、结算方式及调整方法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协商处理:

    • 若合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3. 参考行业惯例:

    •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参照行业惯例或类似工程的处理方式,作为确定综合单价和结算方式的参考。
  4. 法律途径:

    • 若无法通过协商或参考行业惯例解决争议,双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一致的结算方式需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双方应首先查阅合同条款,尝试通过协商或参考行业惯例解决争议;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