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抑郁症患者累计两年治疗期已满仍在治疗,两个5年固定期合同满后单位要解聘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尚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方可终止。这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或受伤期间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
接下来,我们需要理解“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时限。医疗期的长短并非由请病假的时间简单决定,而是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直接挂钩。具体来说,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情况。您提到抑郁症患者累计两年治疗期已满仍在治疗,且已经签订了两个5年的固定期合同。这里的关键是,尽管治疗期已满,但患者仍在治疗中,我们需要判断这是否属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如果患者的医疗期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尚未结束(例如,如果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医疗期超过两年),那么单位在合同期满时是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此外,即使医疗期已经结束,但如果患者因抑郁症导致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我建议您或患者与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医疗期的具体情况,以及单位解聘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如果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患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建议患者继续积极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综上所述,单位在合同期满时是否可以解聘抑郁症患者,取决于患者的医疗期是否结束以及患者的工作能力情况。如果医疗期未结束或患者因病无法工作且单位未按规定处理,患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