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废止了吗-梁鉴秋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劳动纠纷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目前并未废止。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该规定详细阐述了职工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假期长度、工资待遇以及路费承担等具体内容。

具体来说,该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些职工在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探亲假的长度根据职工与配偶或父母的关系以及婚姻状况有所不同,例如,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等。

同时,我也注意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现行的探亲假制度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答复相关建议时也提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非公单位等用人单位之间福利待遇的不公平。此外,我国的工时制度也发生了调整,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废止。实际上,该规定仍然在有效执行中,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探亲假的待遇。当然,针对现行探亲假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在加强研究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如果您是符合条件的职工,且需要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也建议您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了解并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