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几家吗-位营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劳动纠纷

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确实是有选择权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关联企业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这一选择权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明确规定和解释。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为劳动者在混同用工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审理混同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会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和查明的事实,在关联企业中选择与劳动者关系更为密切的用人单位来确认劳动关系。这种选择不仅考虑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还综合考虑了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多个因素。这样的做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经营主体利用关联关系规避法定用工义务。

以具体案例为例,如郜某的案例中,虽然郜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且乙公司与郜某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法院支持了郜某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又如小吴的案例中,虽然小吴与三家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法院根据混同用工的事实和小吴的诉求,判决了其中两家公司对小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一家关联企业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并且这一选择权得到了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因此,如果您遇到了混同用工的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诉求,选择其中一家关联企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