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一直请病假不来上班,是否可以发基本工资需分情况讨论:
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孕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需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例如,若当地最低工资为2000元/月,则病假工资至少为1600元/月。
医疗期外的处理
若孕妇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返岗工作,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此时,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义务终止。
特殊保护情形
若孕妇的病假与妊娠相关(如孕期并发症、保胎等),且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此时,工资支付义务持续至医疗期结束。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区政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