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单位买断档案能否放本人手里”的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清晰且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的要求,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这意味着,无论档案是来自单位买断还是其他情况,都不应该由个人来保管。
档案是反映个人政治面貌、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重要历史记录材料,对于办理职称评审、报考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入党政审、养老待遇核准等事项都至关重要。因此,档案的保管和转递都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对于单位买断后的档案,建议您尽快联系原存档单位或相关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原存档单位会重新对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档案材料真实、无涂改后,将档案进行密封、盖章,使档案重新具有法律效力。然后,您需要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等给据邮件方式将档案转递至所需的存档机构,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新工作单位等。
如果档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材料丢失的情况,您需要找出具材料的相关单位进行补办。如果无法补齐原件,相关单位会补充出具证明,然后经过审核、密封、盖章等程序,使档案重新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档案不应该由个人保管,而是应该存放在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就业单位。这样可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方便您在需要时使用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