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根据损害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商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
-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与治疗和康复直接相关的费用。例如,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产生的挂号费、诊断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均属于医疗费赔偿范围。
- 误工费: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若顾客因伤需卧床休息数月,期间无法正常上班,单位扣发的工资即为误工费。
- 护理费:受害人因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费用。如顾客受伤严重,聘请护理人员或家属护理产生的费用,应由商场承担。
-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例如,顾客多次前往医院复查产生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费用,商场应予以赔偿。
- 住宿费:受害人外地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产生的住宿费用。若顾客需前往外地就医,在外地住宿产生的合理费用,商场应赔偿。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支出的伙食费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的费用,商场应给予赔偿。
- 营养费:为辅助治疗或促进身体康复而支出的营养品费用。医生建议顾客加强营养,购买营养品的合理费用,商场应予以赔偿。
-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给予的财产赔偿。根据顾客的伤残等级和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的赔偿金,应由商场赔偿。
- 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如顾客因伤致残需购买轮椅、假肢等辅助器具,商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 直接财产损失: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例如,顾客在商场就餐时,天花板掉落砸坏手机、衣物等随身物品,商场应按物品实际价值赔偿。
- 间接财产损失(合理范围内):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可得利益的丧失,需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如顾客相机被盗,导致商业合作失败而损失预期收入,若与相机被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数额合理,商场应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 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顾客在商场遭受不法分子袭击,导致身体受伤且精神受到极大创伤,可要求商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三、责任划分
- 直接侵权责任: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损害,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 补充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但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商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建议与提醒
- 商场方面:商场应高度重视其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定期检查设施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安保人员培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顾客方面:若顾客在商场遭受损害,应及时保留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同时,顾客也可以向商场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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