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确实是过错推定。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等责任主体,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认定是基于过错推定的,意味着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责任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未尽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责任主体就应当被推定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
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存在过错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承担责任。这种过错是通过推定来确定的,即如果责任主体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者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关,那么就被推定存在过错。
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原则下,虽然被侵权人需要对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与责任主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责任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者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责任承担:如果责任主体被推定存在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补充的,具体取决于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确实是过错推定。在实践中,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责任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责任主体也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