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一定要符合重复使用 预先拟定与未协商吗-柴建民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合同纠纷

是的,格式合同一定要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与“未协商”这三个特征。以下是对这三个特征的详细解释:

  1. 重复使用:

    • 格式合同通常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时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一特征体现了格式合同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例如,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机构会预先拟定好相应的合同条款,以便在多次交易中快速应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2. 预先拟定:

    • 格式合同是在合同订立前就已经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这意味着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整个合同。
    • 预先拟定是格式合同的一个核心特征,它使得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能够在多次交易中快速、便捷地使用相同的合同条款。
  3. 未协商:

    • 在订立格式合同时,相对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协商。这一特征强调了格式合同的“非协商性”,即其内容是由一方单方面确定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体现了法律对格式合同相对方权益的保护。

法律建议:

  • 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来说,应当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性,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对于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来说,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免除或者减轻对方责任等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对这些条款有疑问或者不理解,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并要求解释说明。如果认为合同条款不公平或者不合理,可以考虑不签订该合同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可能后果:

  • 如果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条款对对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相关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这将对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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