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包括哪些类型-郑炜轩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劳动纠纷

特殊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而采用的其他法定工时形式。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那些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特殊工时制度。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因此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但用人单位必须保障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以下类型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如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申请与审批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审批有效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在申请前,企业需要明确哪些具体岗位、涉及人员需要实行何种特殊工时,并制定好详细的方案,包括岗位职责概述、工作特点概述等,同时履行民主程序,如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方案并获得通过。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特殊工时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