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实务 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看实务中如何认定-金乔逸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刑事辩护

在刑事法律实务中,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是否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实务中通常不直接扣除,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法律规定与理论依据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诈骗数额的认定通常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准,但需排除行为人已归还或意图归还的部分。
  • 案发前归还的性质:案发前归还的数额若属于行为人主动返还,可能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小或悔罪态度,但不影响诈骗罪的既遂认定。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一般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为准,归还行为通常不直接扣除诈骗数额,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如从轻或减轻处罚)予以考虑。

2. 实务中的认定标准

  • 不直接扣除的情形:
    • 行为人未明确表示归还意图:若行为人归还财物是出于被追讨、害怕被发现等压力,而非主动悔罪,实务中通常不扣除该部分数额。
    • 归还行为与诈骗行为关联性弱:如行为人诈骗后长期挥霍财物,仅在案发前临时归还部分款项,法院可能认为归还行为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
  • 可能扣除或从轻处理的情形:
    • 行为人主动归还且数额较大:若行为人在诈骗后短时间内主动归还大部分或全部财物,并明确表示悔罪,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案情,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诈骗数额仍按实际骗取金额认定。
    • 归还行为与诈骗行为时间间隔短:如行为人诈骗后立即归还财物,可能被认定为未实际占有财物,从而不构成诈骗罪或诈骗数额较小。

3. 量刑情节的考虑

  • 归还行为作为量刑依据:即使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不直接扣除诈骗数额,法院在量刑时仍会综合考虑归还行为。例如,行为人主动归还财物、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 退赔与量刑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 实务案例参考

  • 案例1:行为人诈骗100万元,案发前归还50万元。法院认定诈骗数额为100万元,但考虑归还行为,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 案例2:行为人诈骗后长期挥霍财物,仅在案发前临时归还10万元。法院认定诈骗数额为实际骗取金额,归还行为不影响数额认定,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轻微考虑。

5. 建议与注意事项

  • 行为人角度:若涉嫌诈骗,应尽快主动归还财物、配合调查,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害人角度:若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同时关注行为人是否归还财物,以便在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

总结: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在实务中通常不直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影响处罚结果。具体认定需结合案情、行为人主观意图及归还行为的时间、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