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中,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确实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进行计算。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 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的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采用,且未被明令废止。
- 在多个司法案例中,如(2017)粤03刑终1145号《刑事判决书》——许某诈骗案中,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在认定诈骗犯罪金额时,应将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扣除,以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
- 诈骗犯罪的数额是指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骗取的数额,而非最终获利的数额。在认定时,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基准。
-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例如,虽然案发前已追回的款额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但在处罚时,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不同观点与讨论:
- 有观点认为,基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言,将案发前已返还的被骗钱款扣除是不妥当的。他们主张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标准来判断诈骗罪的既遂,此时无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实际获利,均不影响诈骗罪的既遂。因此,案发前返还的钱款应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宜予以扣除。
- 但也有观点认为,将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及早悔罪,及时修复受损法益,平息社会矛盾。从刑事政策上考量,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建议与后续行动:
- 对于涉及诈骗犯罪的当事人而言,了解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原则至关重要。如果案发前有部分被骗款额已被追回,应在量刑时积极向法院提出这一事实,并争取将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 同时,当事人也应认识到,即使案发前有部分款额被追回,也不应影响对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在犯罪既遂后,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中,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但当事人也应认识到,这一扣除并不影响对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仍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