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将诈骗款返还给被害人是否在诈骗数额里扣除的指导案例-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刑事辩护

在诈骗罪中,案发前将诈骗款返还给被害人的金额,通常不计入最终的诈骗犯罪数额,但这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量刑时会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诈骗罪的本质与犯罪数额的认定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在认定诈骗罪犯罪数额时,关注的是行为人实际骗取到且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财物价值。如果案发前行为人已经归还了部分财物,那么这部分财物在事实上和法律意义上都不再属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从准确反映行为人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非法占有程度的角度出发,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通常会予以扣除,不计入最终的诈骗犯罪数额。

二、司法解释与实践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并且认罪、悔罪,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积极退赃、悔过自新的鼓励态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已归还的金额可以从诈骗总额中直接扣除以影响定罪,诈骗总额是反映行为人诈骗行为规模和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它不会因为后续的退赃行为而发生改变。但在量刑阶段,法院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退赃情况,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归还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能多种多样。有些归还行为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逃避侦查等,并非真正意义上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和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归还行为的真实意图和效果。如果归还行为被认定为是为了掩盖罪行或逃避法律制裁,那么这部分金额可能不会被扣除,仍会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四、案例支撑

  • 案例一:甲以投资为名骗取乙50万元,案发前归还10万元。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50万元(即不扣除已归还的10万元以影响定罪),但鉴于甲主动退赃10万元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法定刑十年以下,体现了退赃对量刑的影响)。
  • 案例二:丙通过虚假合同诈骗丁80万元,案发前分文未还。法院全额认定犯罪金额为80万元,因无退赃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相比有退赃情节的案例,量刑更重)。

五、建议

对于涉及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积极退赃、悔罪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诈骗数额与退赃情况、社会影响与被害人态度等,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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