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返还诈骗的最新解释-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案发前返还诈骗款项,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分析如下:

一. 案发前返还诈骗款项的定性

  1. 诈骗罪的构成:诈骗罪作为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其法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只影响到对犯罪完成形态的认定,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一旦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且行为人取得财物,诈骗犯罪即既遂。
  2. 返还款项的时机:在案发前返还诈骗款项,并不改变诈骗行为已经发生且已完成的事实。返还行为发生在诈骗行为之后,因此不能作为否定诈骗罪成立的理由。
  3. 量刑情节的考量:虽然案发前返还诈骗款项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这表明,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减轻社会危害。

二. 法律依据与实例

  •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明确指出,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案发前返还诈骗款项的宽容态度,将其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 实例说明:以赵某等四人诈赌骗取被害人闫某钱财为例,虽然他们在案发前归还了部分骗款,但这一行为并不改变他们诈骗犯罪既遂的事实。归还骗款只是作为他们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我建议,对于案发前返还诈骗款项的行为,应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在量刑时可以考虑其积极退赃的情节,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