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既遂以后 案发前归还的数额的司法解释-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刑事辩护

在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数额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这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退赃情况、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诈骗罪的本质与犯罪数额的认定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因此,诈骗罪的成立是基于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的主观恶意和客观上的欺诈行为,而非最终的获利情况。

在认定诈骗罪犯罪数额时,我们关注的是行为人实际骗取到且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财物价值。如果案发前行为人已经归还了部分财物,那么这部分财物在事实上和法律意义上都不再属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从准确反映行为人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非法占有程度的角度出发,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通常会予以扣除,不计入犯罪数额。

二、司法解释与实践操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并且认罪、悔罪,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积极退赃、悔过自新的鼓励态度。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已归还的金额可以从诈骗总额中直接“扣除”以改变诈骗罪的定性(即诈骗罪的成立不受影响),但在量刑阶段,法院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退赃情况,将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例如,如果诈骗金额巨大,但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财物,且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归还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能多种多样。有些归还行为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逃避侦查等,并非真正意义上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和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归还行为的真实意图和效果。如果归还行为被认定为是为了掩盖罪行或逃避法律制裁,那么这部分金额可能不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四、法律建议

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而言,积极退赃、悔罪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在案发前或案发后,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归还诈骗所得,并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法院的酌情从轻处理。同时,行为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也应积极向法院说明退赃情况,以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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