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的认定原则上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但判决前返还的赃款是否从诈骗总额中扣除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返还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前”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既遂标准通常为“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主动返还,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赃”。此时:
- 诈骗数额仍以最初骗取的总额认定,但返还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如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
- 例外情形:若返还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交付财物前(如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转账,但因被害人警觉未实际到账),则可能因未实际控制财物而未构成既遂,此时诈骗数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 若返还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后、判决前”
此时诈骗罪已成立,返还的赃款属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但会直接影响量刑:
- 诈骗数额认定:仍以行为人最初骗取的总额计算,退赃部分不扣除;
- 量刑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全部退赔且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具体比例需结合案情)。
3. 特殊情形:部分返还或多次诈骗
- 部分返还:若行为人多次诈骗,仅对部分案件退赃,则未退赃部分的数额仍需计入犯罪总额;
- “拆东墙补西墙”:若行为人用后续诈骗所得返还前期被害人,属于“以新骗还旧骗”,前后诈骗数额均需累计计算,但返还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
4. 实务建议
- 对嫌疑人/被告人:尽早退赃可争取从宽处理,但需保留退赃凭证(如转账记录、被害人收条);
- 对被害人:若未获得全额退赔,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剩余损失。
总结:诈骗数额的认定以实际骗取的财物为准,判决前返还赃款不影响数额计算,但会作为量刑情节影响刑罚轻重。具体案件需结合返还时间、方式、是否全部退赔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