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件中,若行为人将后续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前期诈骗的债务,在判定诈骗金额时,应将行为人后续诈骗的全部金额计入诈骗总额,而非仅计算净增加额或未偿还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1. 诈骗金额的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而非其最终占有的数额。即使行为人将部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前期债务,该部分金额仍属于其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的财物,应当计入诈骗总额。
2. “拆东墙补西墙”行为的性质
若行为人通过后续诈骗填补前期诈骗的漏洞,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循环,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并未因偿还行为而减轻。相反,这种行为可能反映出行为人持续实施诈骗的故意,且导致更多被害人遭受损失。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所有诈骗环节的金额累计计算。
3. 例外情形:是否扣除已偿还部分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行为人能证明其偿还前期债务的资金来源合法(如自有资金、合法借款等),且与后续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则可能从诈骗总额中扣除该部分。但此类情形需严格审查证据,实践中认定标准极为严格。
4. 实务中的操作要点
5.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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