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认为旧的行政复议法不适用调解-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行政纠纷

旧的行政复议法不适用调解,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考量:

  1.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执行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推定合法有效的公定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必须履行。调解的本质是双方通过协商妥协达成合意,但行政行为的效力源于法律授权,而非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允许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调解,可能削弱行政权的权威性,导致行政秩序混乱。例如,若对行政处罚的金额进行调解,可能引发“以罚代管”的质疑,损害法治统一性。

  2. 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定位
    行政复议虽具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属性,但其核心功能是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定位要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审查,而非作为中立第三方促成双方和解。若引入调解,可能模糊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界限,导致复议流于形式,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3.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若允许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可能因相对人拒绝妥协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例如,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若通过调解降低补偿标准,可能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同时影响公共项目推进。旧法通过排除调解,强制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4. 法律程序的刚性要求
    行政程序具有严格法定性,包括步骤、时限、方式等。调解的灵活性可能与行政程序的刚性产生冲突。例如,行政许可的撤销需遵循听证、告知等程序,若通过调解直接变更许可条件,可能绕过法定程序,损害相对人程序权利。旧法通过禁止调解,强化了对行政程序合法性的保障。

例外情形与新法修订的补充说明
需注意的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扩大调解适用范围,明确对以下情形可进行调解:

  • 行政赔偿、补偿纠纷:如因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双方可就赔偿金额、方式等协商;
  • 行政协议纠纷: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履行争议,可通过调解明确权利义务;
  • 其他自由裁量权行使纠纷:如行政处罚幅度、行政许可条件等,行政机关可在法定范围内与相对人协商。

新法修订的逻辑:
新法允许调解的情形均限于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领域,且不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例如,在行政处罚中,法律仅规定罚款幅度(如“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政机关可在幅度内与相对人协商具体金额,但不得突破法定下限或上限。这种设计既尊重了行政权的行使规则,又通过调解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建议:
若您面临行政复议案件,可首先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新法允许调解的范围。若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是否违法),则复议机关仍需依法作出撤销、确认违法等决定,无法调解;若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或行政协议履行,可主动向复议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以高效化解争议。如有具体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