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为什么不能调解-王成国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并非完全不能调解,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调解,但同时也存在不适用调解的情况。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阐述:

可以调解的情形

  1. 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罚款幅度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若申请人对该罚款决定不满并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便可介入调解,在法定幅度内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罚款数额。
  2.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 行政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公共利益需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在这类案件中,关于赔偿或补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双方往往存在分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复议机关可以就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问题进行调解。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1.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无裁量空间:

    • 对于行政复议审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且该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空间、完全基于明确法律规定作出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调解。例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就不存在调解的余地,因为其合法性需依据法律条文严格判定,不涉及协商空间。
  2. 涉及公共利益且无法妥协的情形:

    • 行政行为常涉及公共利益,随意调解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例如,环保领域的责令停产整顿决定旨在保护公众环境权益,若调解允许企业继续生产而不整改,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这类案件通常不适用调解。
  3. 行政复议程序性问题:

    • 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这种情况属于行政复议的程序性问题,不能通过调解解决,而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来寻求救济。

调解的原则与限制

  • 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应基于双方自愿,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谨慎适用:即使在可调解的情形下,也应谨慎使用调解方式,确保调解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

调解达成协议后的处理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的调解与否取决于具体的复议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调解条件的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以促进争议的和谐解决;而在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下,则应严格依法处理,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