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怀孕后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福利待遇么”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保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不仅不能降低其工资,还应当确保其享受与在岗期间同等的福利待遇。
具体来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意味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其工资待遇应当保持不变,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降低。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还享有产前检查、产假等特殊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同时,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还有额外的产假增加。这些假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主动告知怀孕女职工其福利待遇,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告知,但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和原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清晰、明确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说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女职工在怀孕后有权向用人单位咨询其应享有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积极、准确的答复。
综上所述,怀孕后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还应当确保其享受与在岗期间同等的福利待遇,并在女职工咨询时给予积极、准确的答复。如果您在怀孕期间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福利待遇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