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给总部,没有送达分公司算送达么”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应当送达给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主体,即通常是劳动者所在的具体分公司或部门(如果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解除都是基于劳动者与具体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仅将通知书送达给总部,而总部并非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那么这种送达方式在法律上可能并不构成有效送达。
其次,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即使总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代表分公司处理一些事务,但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上,为了确保通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最好还是直接送达给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分公司或部门。如果分公司有独立的办公地址和接收文件的部门,那么应当按照该地址和部门进行送达。
此外,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如分公司已关闭、无法联系等)确实无法直接送达给分公司,那么可以考虑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需在快递单上明确写明“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并保留回执)或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应作为最后手段,且需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等媒体上进行)。
具体建议:
确认送达对象:首先确认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主体是分公司还是总部,如果是分公司,则应直接送达给分公司。
选择合适送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如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并确保送达过程有书面记录或回执作为证据。
考虑特殊情况:如果确实无法直接送达给分公司,且其他送达方式也不可行,那么可以考虑公告送达,但需注意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仅送达给总部而未送达给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分公司,在法律上可能并不构成有效送达。因此,为了确保通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议直接送达给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分公司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