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劳动者可以优先获取以下几笔款项:
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关键点:需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且治疗项目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即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
若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通常为每日几十元至百元不等)。
交通、食宿费(异地就医情形)
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意:需严格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报销,超出部分可能需自理。
后续可主张的款项(需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
若工伤构成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劳动者还可主张以下待遇: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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