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下 平台与主播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林珠律师|法行宝
2026-05-08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在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背景下,平台与主播的权利义务界定需结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平台对主播行为的监管责任、主播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双方在虚假宣传中的连带责任。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与法律条文展开分析:

一、平台的权利义务:监管责任与连带风险

  1. 监管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包括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负有“事前审核+事后处置”的双重责任:

    • 事前审核:需建立主播入驻审核机制,核查其资质、宣传内容合规性(如食品广告需审查生产许可证、健康功效宣称依据);
    • 事后处置:发现虚假宣传后,应立即采取下架商品、暂停直播权限、公示违规信息等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新闻背景关联:市场监管总局“全链条监管”要求平台对主播行为“守好地盘”,若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9条)。
  2. 连带责任风险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主播虚假宣传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例如:

    • 主播宣传某食品“包治百病”,平台未审核其医疗功效宣称依据,也未下架商品,导致消费者受损,平台需与主播共同赔偿。

二、主播的权利义务:真实性承诺与个人责任

  1. 真实性义务
    主播作为广告发布者(《广告法》第2条),需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广告法》第28条)。常见违规情形包括:

    • 虚构交易数据(如“已售10万件”实为刷单);
    • 夸大产品功效(如普通食品宣传“减肥”“治病”);
    • 隐瞒关键信息(如未标注“广告”“促销活动规则”)。
      新闻背景关联:市场监管总局“谁的环节谁负责”原则明确主播需对宣传内容直接担责,若主播被查实虚假宣传,可能面临罚款、行业禁入等处罚。
  2. 个人责任承担
    主播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规则);若情节严重(如销售额超50万元),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面临刑事处罚。

三、平台与主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认定

若平台与主播存在共同故意(如合谋虚假宣传)或过失(如平台放任主播违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例如:

  • 主播与平台约定通过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双方需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热点事件延伸思考:行业警示与预防措施

  1. 对行业的警示
    专项整治行动表明,监管部门正从“末端执法”转向“全链条治理”,平台与主播需摒弃“法不责众”心理,主动合规。例如:

    • 平台应建立主播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主播降权、限流;
    • 主播需保留宣传内容依据(如产品检测报告、功效验证文件),避免“口说无凭”。
  2. 预防措施建议

    • 平台: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定期培训主播,留存审核记录(如宣传文案修改痕迹、主播资质文件);
    • 主播: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平台与主播的责任划分(如平台提供虚假宣传模板,主播可主张免责),避免“背锅”。

法律建议:若您是平台或主播,建议立即自查宣传内容合规性,重点核查食品、保健品等高风险领域的功效宣称;若已涉及虚假宣传争议,可联系我进一步分析证据链,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