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我入职通知书后 我接受了 然后又给我发取消通知书有没有用的-贾志波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发给我入职通知书后我接受了,然后又给我发取消通知书有没有用”,这实际上涉及到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诚信原则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用人单位向您发出入职通知书,并且您已经明确接受后,双方实际上已经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入职通知书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而您的接受则构成了承诺,从而形成了缔结合同的合意。

接下来,如果用人单位在您接受入职通知书后,又发出取消通知书,这实际上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属于“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为了入职新单位而放弃了原有工作,并且在新单位取消录用后陷入了失业状态,那么新单位一般需要向您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您因此遭受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如您的待业时间、原工资水平等因素来予以认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发出入职通知书后又发出取消通知书,这一行为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至少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您遇到了这种情况,建议您妥善保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也想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并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以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这样不仅有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形象,也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