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调取案件材料(即证据)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关于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取案件材料,答案是肯定的,但调取的方式和主体有所不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证据调取的主体及权限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自行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例如,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处罚人)可以收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或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
- 申请法院调取: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调取。此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内容、无法自行收集的原因等。
人民法院:
- 依职权调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收集。这通常适用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程序性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证据。
- 依申请调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调取相关证据。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确有必要,将依法调取。
二、证据调取的程序
准备阶段:
- 明确证据范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调取的证据种类和具体内容。
- 制定调取计划:包括确定调取证据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员等。
实施阶段:
- 出示证件和相关文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证据调取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协助调查通知书等。
- 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现场时,应制作勘验笔录;调取实物证据时,应注明证据的来源、数量、特征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审查认定阶段:
- 证据审查:对调取到的证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
- 证据认定:经过审查后,法院会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对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认定。
三、常见证据调取方法
- 文书类证据调取: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请调取相关的文件、记录、审批材料等;也可以到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和复制。
- 物证调取:对于现场的实物证据,可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进行提取;对于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证,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进行扣押,并妥善保管。
-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调取:利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技术手段获取视听资料;通过数据恢复、电子取证等技术获取电子数据;如果电子数据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调取。
- 证人证言调取:调查人员可以直接询问证人,并记录证人的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注意事项
- 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证据调取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 保密义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调查人员和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是可以调取案件材料的,但调取的方式和主体需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而法院也有权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证据。在调取证据过程中,需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