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审查阶段可申请调取证据吗-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程序审查阶段,原告或第三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关键证据,是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注:实际应为对应条款的现行有效表述,此处按原问题中的引用理解其核心意思,即存在相关条款支持调取证据)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 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原告或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以及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申请条件与程序

  1. 申请条件:

    • 原告或第三人需证明已穷尽合理调查手段仍无法获取相关证据;
    • 申请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关联且对查明案情具有关键作用;
    • 需明确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存放地点及无法自行收集的具体原因。
  2. 申请程序:

    •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载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及无法自行收集的理由;
    • 法院将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合法性,符合条件时依法启动调取程序。

三、实践意义与注意事项

  • 实践意义:通过司法调取机制,既能保障原告或第三人履行举证责任所需的证据支持,又能通过法院的中立性确保证据采集的合法性与公信力。例如,在涉及公民隐私信息或特殊技术数据的案件中,法院调取可有效平衡行政效能与权利保护的关系。
  • 注意事项:
    •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申请时,应确保申请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调取范围;
    •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严格把关,确保调取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对查明案情具有关键作用;
    • 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但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四、特殊情形说明

  • 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主体的情形:虽然您的问题主要关注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关键证据,同样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这体现了行政诉讼中证据调取的双向性和公平性。

总结来说,在行政诉讼程序审查阶段,原告或第三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关键证据,是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取的。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