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哪条规定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例如,某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记录等,这些证据可能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无法由当事人自行获取。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因其特殊性,需要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取,以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这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持有人拒绝提供、证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或难以获取等情况。

二、申请程序与时间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 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以便法院能够准确找到证据持有人并进行调取。
  2. 拟调取证据的内容:明确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如文件名称、类型、形成时间等。
  3. 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阐述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形,以及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重要性。

三、法院的处理流程

  1. 审查决定: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以及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若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将及时决定调取证据;若不符合条件,将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
  2. 调取实施:法院决定调取证据后,将按照法定程序向证据持有人调取证据,可能采取查阅档案、询问证人、提取物证等多种方式。在调取过程中,法院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法院不准许调取证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四、注意事项

  1. 及时沟通:建议当事人在申请调取证据前,提前与承办法官联系确认具体要求和流程,以便更好地准备申请材料和配合法院工作。
  2. 合法合规:申请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伪造证据或妨碍诉讼秩序。否则,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
  3. 后续跟进:获批后,当事人可主动询问进展,确保调取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然而,相关证据材料保存在被告行政机关内部档案中,原告无法自行获取。此时,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说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形和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将决定调取证据并依法进行调取。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